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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水利工程监理平行检测及改进方法

发布日期:2022-10-24


      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包单位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是以质量检测为基础的,为了保证质量检测的工作质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监理单位应具有检测资质,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监理单位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形成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2)监理单位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完善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主要检测设备要在质量监督部门核准取得鉴定证书;检测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检测技术规程和标准实施制度;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3)监理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检测技术能力水平的检测监理人员。符合标准以及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人员要能熟练掌握检测方法。(4)具备质量检测所需的设计文件、技术要求、规程、规范,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等。


      (1)平行检测应该是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的。承包单位是施工质量主要的完成者和承担者,承包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是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能和义务。对承包单位自检的频率和数量作出了相应要求。监理机构的平行检测,是对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检查验证,监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绝不能代替承包单位的自检结果。(2)对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针对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应加强检测,要留有见证。(3)平行检测是监理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和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频率应满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即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机电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不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5%;抽样的母体不应与跟踪检测的母体相同;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重要部位土方至少取样3组。(4)平行检测是监理机构独立进行的。监理单位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绝不能依附于承包单位的检查或检测,要独立进行,同样,平行检验工作也绝不能代替承包单位必须进行的自检。